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劫杀的哥主犯一审死刑
作者:  时间:2013-10-30  新闻来源:  【字号: | |

贵阳中院昨日举行“两严一降”公判大会,42名罪犯领刑

  昨日上午,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举行“两严一降”专项行动公判大会,集中公开宣判18案42名被告人。其中,判处死刑1人,无期徒刑3人,10年以上有期徒刑15人,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19人,3年以下有期徒刑4人。

  劫杀的士司机主犯领死刑

  2012年4月29日20时许,被告人朱辅清、李子军携带作案工具封口胶、刀具,在原贵阳市小河区浦江路,招乘被害人刘某驾驶的出租车前往贵阳市白云区粑粑坳。当车行至白云区粑粑坳附近时,朱辅清叫停出租车,持刀抵住刘某腰部;李子军从后排用双手勒住刘某颈部。因刘某反抗,朱辅清就持刀刺杀刘某胸部、腹部、腿部等多处,致刘某当场死亡。

  随后,朱辅清驾驶出租车,将刘某尸体抛弃于原贵阳市小河区桐荫路路边排水沟内后,又将出租车丢弃在原贵阳市小河区清水江路边轴承厂医院门口,之后逃匿。二被告人抢得刘某现金300余元及一部中兴牌手机。经法医鉴定,刘某是因他人用锐器刺入胸腔致肺裂伤及右心房破裂、刺入腹腔致肝破裂后,大失血死亡;经物价部门鉴定,被害人刘某被抢手机价值人民币111元。

  2012年8月31日,朱辅清、李子军先后在贵阳市南明区后巢乡、开阳县双流镇被抓获。

  贵阳市中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朱辅清、李子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抢劫他人财物,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在共同犯罪中,朱辅清犯罪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应依法严惩,依法判决朱辅清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判处李子军无期徒刑。

  抢劫货车司机主犯无期徒刑

  2011年7月至2012年5月期间,被告人陈林、王恒、罗建波、杨星、郭磊、冯鑫、王铁,伙同谭俊、刘磊、小凯凯、尹军、小美(后五人均另案处理)等人,相互纠集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团伙,在贵阳市观山湖区、南明区、清镇市、主要高速公路路段等地频繁实施抢劫、入户盗窃等犯罪活动。

  在2011年10月至2012年5月期间,陈林、王恒、罗建波、杨星、郭磊伙同尹军、谭俊、小凯凯、小美等人,先后多次驾驶租赁的轿车或面包车,到贵阳市花溪区、南明区、清镇市、小河区、观山湖区、贵遵高速公路、贵黄公路、贵新高速公路等绕城环线或主要高速公路路段、收费站附近等地,将行驶或停车休息中的本地、外地大货车逼停,持刀、木棒等凶器或言语相威胁,以收保护费或过路费为名,强行抢劫大货车驾驶员的钱财。

  其中,陈林参与抢劫39次,涉案金额35935元,王恒参与抢劫37次,涉案金额35675元。

  贵阳市中院认为,被告人陈林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50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50000元,罚金20000元。另一主犯王恒,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50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8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50000元,罚金8000元。

  诱骗抢劫主犯领刑12年

  2010年7月25日12时10分,被告人汪天国和罗孟彪(已判刑)将被害人倪燕,骗至贵阳市南明区后巢乡关田巷附近坟山上,与在此等候的黄刚全(已判刑)会合后,对倪燕实施抢劫。3人抢得现金2800元,三星黑色数码相机1部、摩托罗拉V3手机1台、1枚黄金戒指、3张银行卡。

  后由汪天国在山上看守倪燕,罗孟彪、黄刚全下山将银行卡内的3700元取走。其后,罗孟彪、黄刚全又回到山上,威逼倪燕向其丈夫谎称其出车祸,要其丈夫从广州汇款3万元到倪燕建设银行卡内。

  汇款后,由汪天国在山上继续看守倪燕,罗孟彪、黄刚全到沙冲路与营盘路交叉处的建设银行,将卡内的2万元取走,又用该卡到全林广场星力百货刷卡购买价值9676元的黄金项链和戒指后,二人打电话给汪天国一起逃离。

  经鉴定,被抢摩托罗拉手机价值人民币650元。南明区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汪天国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零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32.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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