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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岩区人民检察院2015年工作报告
作者:  时间:2018-06-26  新闻来源:  【字号: | |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云岩区人民检察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政协委员和列席同志提出宝贵意见。

  2014年,在区委和上级检察院的领导和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下,在区政府、区政协及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我院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顺应人民群众对公共安全、司法公正、权益保障、反腐倡廉的新期待,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各项检察工作取得新进展。

      一、积极投入平安云岩建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我院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批捕、起诉等职责,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积极参与社会治理,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全年共受理批准逮捕案件2286件2783人,受理移送审查起诉案件2351件2897人,有力打击了各类刑事犯罪。依法查办了西南地区首例利用“伪基站”群发广告短信破坏公用电信设施案及游某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该案为我省近年来首例地沟油案)等一批涉及面广、涉案金额较大、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案件,切实增强群众安全感。积极服务社会经济发展,成功起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侵犯知识产权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犯罪案件43件58人。成功办理了影响恶劣的张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为35名农民工追回欠薪63万余元。先后介入“2.27”特大公交车纵火案、鹿冲关路珠宝店抢劫案等严重影响社会治安、侦查取证困难的重特大恶性案件,第一时间参与案件讨论,引导公安机关及时全面收集固定证据。

  注重化解社会矛盾。在严惩严重刑事犯罪的同时,对涉嫌犯罪但无逮捕必要的,决定不批捕207人;对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决定不起诉83人。完善检调对接、刑事和解机制,共促成刑事和解42件65人,无一起引发矛盾冲突,做到了从根本上矫正犯罪、修复社会关系。加大检察环节刑事司法救助力度,在办理的龙某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一案中,主动协调市政法委、市民政局等相关部门,为受害人近亲属争取救助资金9.5万元,使该案最终得以妥善化解。

  积极参与社会治理。通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集中宣传日、“举报宣传周”、送法进社区进校园等活动的开展,进一步营造平安建设氛围,不断提升群众安全感。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贯彻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实行专人办理、社会调查、合适成年人到场、附条件不起诉、心理辅导等一系列措施,探索实行犯罪记录封存等制度,帮助失足未成年人改过自新。

  二、加大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力度,推进反腐倡廉建设

  坚决贯彻中央、省、市、区委关于反腐败斗争的决策部署,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全年共立案侦查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案件21件30人,同比分别上升40%和87.5%。突出查办大案要案,办理大案19件28人,大案率为93.3%,涉案金额高达1801.75万元,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1042.2万元。立案查办了市西社区服务中心职务犯罪案件6件11人。参加对省水利厅原厅长黎平案的查处并深挖出水利系统窝串案4件5人。市人大陈长发副主任带领市人大代表一行到我院调研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时,对我院依法、规范、文明办案给予了充分肯定和高度评价;在省检察院对贵阳市自侦案件进行质量评查活动中,我院自侦案件办案质量取得全市第一名的好成绩。

  依法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更加注重发挥预防工作在减少犯罪、保护干部方面的作用。一是服务重大工程项目建设,在云岩区6个重点工程项目建设指挥部挂牌成立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室”。在贵阳市轨道交通一号线(云岩段)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中,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确保专项资金安全;二是建立面向社会公开的行贿犯罪档案记录查询制度,为参与招投标的单位、企业及个人提供查询1330人次。限制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失信单位、企业及个人的市场准入,推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三是积极开展预防宣传,先后深入省医、中铁十四局等多家部门开展预防职务犯罪专题讲座,深入金关社区等5个涉农社区及19个村进行“职务犯罪预防进乡村”案例巡展,组织贵州久联集团干部职工到警示教育基地开展警示教育活动,累计开展预防职务宣传142次,受教育干部群众4300余人。我院拍摄制作的廉政微电影《信》在最高人民检察院专题微电影评比活动中荣获优秀奖,也是贵阳市基层检察机关获得此奖的唯一基层院。

  三、强化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筑牢公平正义的司法防线

  严格执行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全面履行诉讼监督职责,坚守防止冤假错案底线。

  强化刑事诉讼活动监督。对应立而不立,监督公安机关立案22件28人,对不应立而立,督促公安机关撤案19件21人。对应当逮捕而未提请逮捕、应当起诉而未移送审查起诉的,决定追加逮捕6件12人,追加起诉43人。针对侦查机关违法行为,提出纠正违法意见79次。探索建立关键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出庭支持起诉机制,认真落实非法证据排除制度。

  强化民事行政诉讼监督。一是受理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民事、行政申请监督案件34件,建议提请抗诉案件和提请抗诉案件已被上级院采纳9件。通过邀请人大代表、社区代表、相关职能部门专家等共同召开民事诉讼监督听证会的模式(该案系贵阳市首例民事诉讼监督听证会),办理了申请人张某某与贵州亨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开创了民事诉讼监督新模式。二是开展督促起诉专项工作,督促辖区内相关部门行使行政职权,依法对国有土地出让金、矿产资源转让费、环境污染治理费、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以及城市配套费等其他费用进行追收,确保专项工作服务发展大局。全年共提出督促履行职责检察建议61件,挽回国有资产10020.17万元。

  强化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注重保障被羁押人员合法权益,依法监督云岩区看守所收押3236人,监督出所2968人;纠正监管执法不规范103(件)次,被监督单位已经及时纠正;开展了看守所械具和禁闭使用情况专项检查。加强羁押必要性审查,对不需要羁押的4名犯罪嫌疑人建议变更强制措施。加强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已对41名社区矫正人员建立专项检察活动档案,促进社区服刑人员教育转化,保障刑罚依法正确执行。

  强化对环境资源的司法监督。高度重视环境安全,挂牌成立了生态保护检察局,全面履行检察机关对环境资源的司法保护作用。积极参与“六个一律”环保“利剑”、森林保护“六个严禁”等执法专项行动,对大凹村12家砂石厂无相关审批手续、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生产,严重污染环境问题,向贵阳市金阳供电局等单位发出督促令21件、检察建议25件,与区环境保护局等单位开展联合执法4次、联席会议1次,支持、推动相关部门依法履行对环境资源的监管职责。

  四、加强对自身执法活动的监督,确保检察权依法正确行使

  牢固树立监督者更要主动接受监督的意识,强化内外部监督制约,保障检察权依法正确行使。

  强化内部监督制约。一是严格执行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推行申诉案件受理与办理相分离制度,深化案件集中管理和案件质量评查机制建设。二是以信息化推进执法规范化、管理科学化,通过融办案、管理、统计于一体的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的应用,实现对所有执法办案活动的全程、统一、实时、动态管理和监督。三是狠抓廉政建设工作。严格落实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狠抓纪律作风教育,发送廉政短信、签订《干警廉洁自律承诺书》、向干警家属发放《家庭助廉倡议书》等,强化“中央八项规定”、“检察人员八小时以外行为禁令”等规章制度的学习教育和落实。四是加大检务督察力度。全年共开展检察业务、廉政建设、检风纪律等检务督察55次,开展公(警)车专项督察12次。通过各项工作的开展,干警廉洁从检意识不断提高,拒腐防变能力不断提高。今年以来,先后有3名干警主动上交当事人家属赠予且无法退回的礼品礼金至院纪检监察部门,全年无干警违法违纪。

  强化外部监督制约。积极主动接受人大监督,除了每年向人大报告工作外,还强化日常联络沟通,向人大常委会及时报送检察信息、简报,为人大代表订阅《检察日报》等报刊,让代表了解检察工作,便于更好地监督;主动接受政协、新闻媒体、社会舆论的监督,接受公安机关及人民法院的制约以及律师的监督,促进执法行为规范化;不断深化检务公开,通过云岩检察网、检察微博、检察开放日等多渠道主动向社会各界通报履职情况,保障社会各界对检察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做到以监督促公正、以公开树公信。

  五、打造过硬检察队伍,为检察工作科学发展强基固本

  扎实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打造过硬检察队伍。加强检察职业道德建设,组织开展“远学焦裕禄、近学文朝荣”等教育活动,引导全院干警坚定信仰、坚守法治,将“当日事当日毕”、“谁主管谁负责”的理念内化于心,牢固树立以民为本、执法为民的职业理念。打破论资排辈的传统用人模式,狠抓优秀年轻干部培养工作,今年公开选拔6名年轻干部担任院内设机构副职,现我院35周岁以下中层干部达14人,占中层干部总数的51.9%,队伍总体呈现专业化、年轻化,为检察工作的可持续发展储备了后续力量。已累计培养硕士学位研究生36名(为全省基层检察院之最),累计培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人员53名(为全省基层检察院之最),同时成为全省首家司法考试必考人员全员通过的基层院。正是有了对干警职业化、专业化的培养,我院才逐步建成了一支能吃苦、能打硬仗的过硬检察队伍,才能完成全市检察机关约28%、全省检察机关约7%的案件量。

  各位代表,过去一年检察工作取得的成绩,离不开区委的领导、人大的监督,政府、政协及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各位代表、委员近年来提出了许多宝贵的意见和建议,对我们帮助很大,有力地促进了各项检察工作的开展,在此,我代表云岩区人民检察院,向区委、人大、政府、政协及各位代表、委员和社会各界表示诚挚的敬意和由衷的感谢!

  与此同时,我们也深切感受到,在全面深化改革、推进法治建设的新形势下,检察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一是人才流失问题较为严重,案多人少的矛盾依然突出。去年我院侦监科人均办案308件,公诉科人均办案248件,自侦部门自2014年春节至今,无一法定假期得到休息,工作强度在全国检察机关中都属罕见。干警长期超负荷办案,多名干警积劳成疾,检察工作难以健康持续发展,案件质量易出现隐患; 二是法律监督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的新要求和人民群众的新期待还存在一定差距。对法律修改后赋予的新职能履行不够充分,落实保障人权、规范执法的新要求不够严格,办理复杂案件、化解社会矛盾的能力还不够强,办理金融、知识产权、信息网络等领域案件的专门人才相对缺乏。对此,我们将通过坚持不懈的努力,认真加以解决。

  2015年工作安排

  在新的一年中,我院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省委十一届五次全会精神, 坚持以人为本、执法为民,坚持公平正义、服务群众,坚持严打犯罪、严管队伍,不断强化法律监督、自身监督,不断提升检察工作公信力、亲和力和人民群众满意度,为我区加速发展、推动跨越、同步小康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一是依法惩治各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大局稳定。坚决打击各种暴力恐怖犯罪,坚决打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犯罪,不断提升群众安全感和满意度。

  二是坚持依法查办和积极预防职务犯罪。坚持有腐必惩、有贪必肃,保持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突出查办大案要案, 突出查办和预防发生在群众身边、损害群众利益的职务犯罪。重视抓好职务犯罪预防,遏制和减少职务犯罪。

  三是强化法律监督能力,促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加强刑事诉讼监督力度,重点监督纠正有案不立、有罪不究、违法立案、非法取证、滥用强制措施、量刑畸轻畸重等问题,严把罪与非罪界限,严防冤假错案。自觉接受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在诉讼中的制约,保障律师依法执业,共同维护司法公正和法律权威。

  四是以规范化、职业化、专业化为目标,扎实推进队伍建设。以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及“4+1”工程建设为契机,加强专业化教育培训,重视招录和培养高层次专门人才,提高整体素质能力,建设过硬检察队伍。

  五是坚持以深化改革为动力,不断提升司法公信力。在中央及上级院的统一安排部署下,提前作好作足准备,积极稳妥地推进检察改革,配合完成省级以下地方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探索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努力确保每一起案件都经得起法律和历史检验

  各位代表,在新的一年里,我院将继续学习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以改革的精神,开拓奋进,扎实工作,不断开创我区检察工作新局面,为全区科学发展、推动跨越、同步小康作出新的贡献!

  

           《检察工作报告》有关用语说明

          (仅供参考)

      1.人民检察院职责。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履行批准和决定逮捕、提起公诉、职务犯罪侦查和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等职能。主要包括:(1)对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等其他侦查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的刑事案件,决定是否批准逮捕、提起公诉;(2)对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案件直接立案侦查,决定是否逮捕、提起公诉;(3)对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4)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2. 刑事和解。指刑事公诉案件的当事人和解。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侵犯财产犯罪案件,或者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司法机关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3. 刑事司法救助。指一些刑事犯罪案件的受害人及其近亲属,在案件无法侦破、被告人没有赔偿能力或赔偿能力不足,得不到有效赔偿的情况下,由国家给予适当经济资助,帮助解决生活急迫困难。

      4. 合适成年人到场。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应当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到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认为办案人员在讯问、审判中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意见。

      5. 附条件不起诉。为给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提供改过自新、回归社会的机会,检察机关对未成年人涉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侵犯财产和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设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考验期,对其进行监督考察。在考验期内实施新的犯罪、发现漏罪或者严重违反有关规定的,撤销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提起公诉;对在考验期内没有上述情形,考验期满的,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6. 犯罪记录封存。指对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犯罪记录被封存后,除司法机关因办案需要或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外,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7. 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指检察机关依法对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情况,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以及监管场所的监管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的法律监督。

      8. 社区矫正法律监督。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检察机关对执行交付、监督管理、教育矫正等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9. 督促起诉。指人民检察院对导致国有资产、公共利益遭受严重损失的民事案件,在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怠于行使起诉权的情况下,督促其依法及时向人民法院起诉。

      10.案件集中管理。指检察机关为强化内部监督制约,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保障检察权依法正确行使,设立专门的案件管理机构,依托信息化平台,对所办案件进行统一受理、流程监控、质量管理、统计分析、综合业务考评。

      11.案件质量评查机制。指为提高办案质量,检察机关定期对已办结案件的办理程序和实体处理情况等进行核查、分析、评价,及时发现和解决办案质量方面存在的问题,促进自身严格公正执法。

      12. 检察人员八小时外行为禁令。为进一步强化检察人员纪律作风建设,2013年9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了《检察人员八小时外行为禁令》:一是严禁接受案(事)件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吃请、财物或者安排的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二是严禁到私人会所、夜总会及其他存在营利性陪侍活动的场所参与吃喝玩乐等奢靡、不健康活动;三是严禁借婚丧嫁娶、子女升学就业等事宜大操大办;四是严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应当由本人或亲属支付的费用,由下属单位、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报销;五是严禁用公款吃喝、送礼、旅游及支付非公务活动费用;六是严禁公车私用、警车他用,违规将公车、警车停放在餐饮、休闲娱乐场所及旅游景区;七是严禁参与赌博、色情性质的活动;八是严禁耍特权、逞霸道及其他与检察人员身份不符的言行。

      13. “4+1”工程建设。为贯彻落实好中央、高检院精神, 深入推进全省基层检察院建设和检察文化建设,贵州省检察院结合我省近年来基层检察院建设和检察文化建设的实际情况,决定实施基层检察院 “4+1”工程建设,即:执法规范化标准化、队伍专业化职业化、管理科学化信息化、保障现代化实用化与检察文化建设有机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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