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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借手机后逃离现场应认定行为涉嫌盗窃还是诈骗?
作者:  时间:2018-09-13  新闻来源:  【字号: | |

    假意借用他人手机,之后携手机逃离现场,该行为应认定盗窃还是诈骗?本文将结合办案检察官办案实际对该问题进行分析,仅供参考。

    案例一:

    2018年3月19日16时许,犯罪嫌疑人唐某某在贵阳市南明区大南门附近搭乘了被害人龙某所驾驶的出租车,到达目的地后,唐某某向司机龙某谎称自己在附近开有赌馆,待收完钱后还要去一趟花果园,请龙某等几分钟。随后唐某某又谎称自己手机没电,需向龙某借用手机,并说等他拿钱以后再将手机一并还给龙某,龙某答应了。结果唐某某拿着手机就逃离了现场。

   案例二:

   2018年6月11日11时许,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因没有生活开支,后来到云岩区友谊路某修理店,找到在此工作的朋友颜某,提出借用颜某手机打电话的请求。颜某将手机递给王某某后就在一旁专心洗车,王某某趁颜某不注意,就将手机带离了洗车店,在路边将手机以200元价格卖给了他人。

   案件承办人意见:案例一中唐某某的行为应认定为诈骗,案例二中王某某的行为应认定为盗窃,理由如下:

   诈骗罪和盗窃罪的区别在于被害人是否基于认识错误而处分财产,如果不存在被害人处分财产的事实,则不成立诈骗罪。

    诈骗罪以欺诈手段使被害人基于受骗而自愿处分财物,即将财物交由行为人占有、支配。该“行为处分”是指财物支配关系的变化,并不完全等同日常生活中的“交付”动作。在借用他人财物时,被害人将财物交给行为人,如果被害人在现场对行为人使用财物情况处于实际或间接控制或监管的,则财物的占有、支配关系在法律上并未转移,亦即被害人并未对财物作出处分。但是,如果行为人在借得财物后,将财物带离现场,被害人不加阻止的,则应当认为财物的占有、支配关系已发生变化,被害人实际已因受骗而对财物作出错误处分。

    案例一中,唐某某虚构自己手机没电,用到目的地附近收钱等理由携带被害人龙某手机离开现场时,龙某并未要求恢复对财物的物理支配或者保持占有迟缓的状态,而是默认同意唐某某离开现场,致使唐某某得以实现对财物的完全支配,这时应当认定唐某某取得了法律上的占有。而龙某之所以同意唐某某携带财物离开,是因为唐某某虚构借手机的事实致使其产生错误认识,进而对财物占有作出了错误处分。换言之,本案损失系因被害人受骗产生错误认识而自愿处分财物所致,故唐某某的行为涉嫌诈骗罪。

    案例二中,被害人颜某将手机交给王某某后,颜某仍在场占有着财物,颜某可随时要求王某某归还财物,恢复对财物的支配。王某某在借用手机后,是趁颜某不备,将手机带离现场,进而实现对手机的非法占有。所以王某某的行为涉嫌盗窃罪。

    综上,若是基于被骗再将手机等财物交给行为人的,并不能认为其已经处分了财物。此时,如果若被害人明知行为人携带财物离开却并不反对或者明确表示同意的,可以认定行为人涉嫌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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