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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岩区人民检察院释法说理促和解依法对故意伤害犯罪嫌疑人作出不捕决定
作者:  时间:2018-06-26  新闻来源:  【字号: | |

 

案件处理情况:

近日,云岩区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涉嫌故意伤害的犯罪嫌疑人王某某时,通过积极促成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达成刑事和解,依法对涉嫌故意伤害的犯罪嫌疑人王某某以不具有逮捕的社会危险性条件为由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案情回顾:

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系贵阳市观山湖区一公司职工。2018年5月11日19时许,下班回家的王某某驾车行驶至贵阳市大营路红绿灯路口时,与同时驾车至此处的被害人沈某因让车问题发生口角致抓扯,后王某某将沈某摁倒在地打伤其胸部。经鉴定,被害人沈某因外力作用导致左侧肋骨多发性骨折的伤情属轻伤二级。犯罪嫌疑人王某某故意伤害沈某致轻伤的行为已涉嫌故意伤害罪,但考虑到本案系因琐事引发,犯罪情节轻微,承办此案的云岩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通过提审犯罪嫌疑人王某某,核实其犯罪事实,并了解到王某某具有强烈的赔偿意愿。经过联系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家属和被害人,承办检察官了解到双方均有和解意愿,但赔偿数额未能达成一致。后该案承办检察官通过释法说理,促成双方达成了刑事和解。鉴于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在本地有固定住所、固定工作,系初犯、偶犯,且已积极赔偿了被害人沈某损失取得了其谅解,云岩区人民检察院承办该案的检察官以不具有逮捕的社会危险性条件为由依法对犯罪嫌疑人王某某作出了不批准逮捕决定。

法律小贴士:

今后,云岩区人民检察院将坚持秉持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理念,对因偶发矛盾引起的轻微伤害等社会危害性不大的轻微刑事案件,积极通过释法说理,促成刑事和解,化解社会矛盾,修复受损社会关系,以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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